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


南兴府规〔2023〕1号

为优化兴宁区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兴宁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原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以及南宁市公布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南府规〔2020〕5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兴宁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实际,决定重新划定兴宁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特通告如下:

一、术语和定义

(一)畜禽: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如猪、牛、羊、马、驴、鸡、鸭、鹅、兔、鸽、鹌鹑等畜禽品种。

(二)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广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5〕133号)中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1.生猪年出栏≥500头,生猪存栏≥200头;

2.肉牛年出栏≥100头,奶牛存栏≥100头;

3.肉鸡年出栏≥500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

4.其他折合达到上述规模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二、划定区域

(一)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范围。

兴宁区目前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地有:三塘镇东山水库、三塘镇石楞水库、五塘镇西云江水库、三塘镇同仁村人饮工程水源地、昆仑镇九塘社区人饮工程水源地。如新增或调整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其划定范围执行。

2.自然保护区:包括依法划定的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目前我辖区无自然保护区,若有新划定的,按其划定范围执行。)

3.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目前我辖区无风景名胜区,若有新划定的,按其划定范围执行。)

4.城市中心区:兴宁区辖区内纳入《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南宁市中心城区的区域,包括朝阳街道、兴东街道、民生街道3个街道辖区范围。(城市总体规划有调整的,按新批复的城市总体规划执行。)

5.城镇规划区:《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总体规划(2014-2035)》确定的三塘镇镇区规划范围、《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总体规划(2019-2035)》确定的五塘镇镇区规划范围和《南宁市兴宁区昆仑镇总体规划(2007-2020)》确定的昆仑镇镇区规划范围。

6.行政村主要居民聚集区:三塘镇、五塘镇及昆仑镇所辖行政村主要居民聚集区范围。

7.文教科研及医疗区:不在其他禁养区范围内的文教科研及医疗机构及其周边500米范围。

8.城市内河及其支流沿岸:朝阳溪、竹排冲、那平江及四塘江在兴宁区的河段及其支流两岸河堤向外500米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

兴宁区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外的河流(含湖泊、水库)河道两岸向外延伸500米范围。主要包括西云江、沙江、奇罗河、两山河的兴宁区河段。

三、具体要求

(一)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养区内除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以外,不得饲养家禽家畜,科研等养殖不能超过辖区土地承载能力。

(二)限养区逐步控制和削减食用畜禽饲养总量,特别是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限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以及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三)禁养区、限养区内仅对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有禁养、限养要求,其他有法律法规依据可禁止一切养殖行为的区域除外。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村(社区)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畜禽粪污实现全量收集并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

四、本通告自2023年3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兴宁区禁养区、限养区边界划定的通告》(南兴府规〔2020〕4号)同时废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9日